家長教師會會章
(18-11-2011修訂)
一. 會名:
本會定名為「東莞同鄉會方樹泉學校家長教師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T.K.D.S. Fong Shu Chuen School Parent – Teacher Association
二. 會址:
本會的會址是:九龍油麻地東莞街43號
三. 宗旨:
1.加強老師與家長間之溝通,共同促進學校和家庭間之聯繫與合作。
2.發揮家長潛力,鼓勵家長從多方面協助學校,以提高教育成效。
3.協力促進及改善本校學生的褔利。
四. 會籍及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1.會籍
1.1普通會員:凡於本校就讀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均為本會普通會員,每個家 庭只能有一位家長登記,
並須每年繳交會費。
1.2當然會員:凡本校在職校長及老師均為當然會員,不須繳交會費。
1.3名譽會員:本會執行委員有權邀請社會賢達,本校舊生、舊生家長及離任校
長或教師為本校名譽會員,不須繳交會費。
2.權利 :
所有會員均有動議、表決、選舉及被選權,並享有本會一切權益。
3.義務:
會員有義務出席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並須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或執行委員會通過之決議。普通會員
應於申請入會時繳交年費,每年年費由執行委員會決定,首年會費為二十元,若會員自動退會,已繳交之
款項,概不退回。
五. 組織:
1.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每年10月至11月間由主席召開會員大會一次。出席人數
最少應為全體會員百分之十,大會方為有效。若會員大會出席人數不足,得於十四天內召開第二次會員大
會。第二次會員大會不論出 席人數有多少,均為有效。
會員大會之權責:
1.1修改會章,其修改內容在通過後須按社團條例審批及註冊後,方可正式生 效。
1.2推選執行委員會。
1.3商議及推展本會會務,通過本會財政報告。
1.4改進會務。
2.執行委員會
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會會務由執行委員會負責執行。執行委員會最少有委員十七人,亦可按照比例增加
人數協助會務,但只限執行委員才有表決權。所有執行委員須為現有學生的家長或現職教員,家長委員
(八名)由已登記為會員之現有學 生的家長或現職教員於會員大會中選出。教師委員(九名)由教師選出或校
長委 任。校長、副校長為本會顧問,其餘職位,由執行委員互選擔任。執行委員職位及職責如下;
2.1 主席一人 (由家長出任)
負責召開並主持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會議;領導執行委員會執行會務,於會員大
會中,報告會務及財政狀況;籌 組執行委員之推選。
2.2 副主席二人 (由家長及老師各一名出任)
輔助主席推行一切會務;在主席缺席時執行主席職權。
2.3 秘書二人 (由家長及老師各一名出任)
協助主席準備本會的會議議程;撰寫會議紀錄及處理對內、外的文件。
2.4 司庫二人 (由家長及老師各一名出任)
管理本會一切收支賬目及財政;每年須協助主席制定結算書,交執行委員會審核,並提交會員大會通
過。
2.5 康樂三人(由家長一名及老師兩名出任)
負責策劃及統籌本會的文娛及康樂等工作。
2.6聯絡三人(由家長一名及老師兩名出任)
負責宣傳、聯絡及拓展本會會務。
2.7總務四人(由家長老師各兩名出任)
負責購買用品、佈置會場、印發會訊及協辦其他會務。
2.8顧問
本校校監、校董、校長及副校長為本會當然顧問。
3. 特別會員大會
若有20%或以上會員聯合提出任何動議,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執行委員會應 於開會前一星期內通知全
體會員出席。所有議案須經半數出 席會員大會通過,方成定案。
4. 管理及行政
執行委員為義務性質,無任何薪酬,任期為兩年,再當選之委員,可獲連任,遇有執行委員離職,由執行
委員會議決補選其他會員代替填補空缺。新一屆執行委員選出後,須於十四天內召開新舊委員會聯席會
議,待一切職務移交妥當,舊執行委員會才告解散。執行委員會開會時最少須有十位成員出席,方可開始
會議,其中家長及教師必須最少各有四名,主席可投決定性一票。
六. 財政
1. 本會的一切支出,須為本會行政費用或以達成本會宗旨之開支為主。
2. 本會的財政年度由每年九月一日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3. 司庫負責彙集會費及其他收入,存入指定之銀行。提取款項時,支票須經主席、副主席或司庫其中二人
簽署,而簽署的兩名人士必須一名為家長委員,一名為教師委員,並加上本會印鑑,方屬有效。
4. 司庫須於每年執行委員會會議中報告本會之財務狀況,並製作該財政年度之收支結算表。經義務核數員
核妥後,再交回執行委員會審核,並提交大會通 過。
七. 核數
由執行委員會推選一位義務核數員,於每年財政年度終結時,核算本會全年收支賬項。
八. 家長校董
1. 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須按本校法團校董會章程及教育局相關條例產生。特別地,他們 ─
1.1 必須是現有學生的家長;
1.2 不得是本校的教員;
1.3 必須是為此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選舉而選出的,而 ─
1.3.1 有關選舉須由本校的認可家長教師會舉行;
1.3.2 在該選舉中,本校所有現有學生的家長須有均等的投票權及參選權;
1.3.3 該選舉須以不記名方式進行投票;及
1.3.4 該選舉制度須是公平而開放透明的。
2. 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為義務性質,無任何薪酬,任期為兩年,再當選之家長,可獲連任,但不
可超過三屆,如家長校董在任期內離任,出現空缺,本會須以同樣的選舉方式在三個月內進行補
選,填補有關的空缺。
3. 選舉提名期限為2星期,不設和議機制,每名家長可提名本人或其他合資格的候選人,每名家長之提
名人數上限為2人。
4. 選舉獲得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家長校董,而獲得第二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
冊為替代家長校董。若兩個或以上候選人得票相 同,會以抽籤決定。
5. 落選之候選人可在選舉結果公布一星期內,以書面方式向本會提出書面上 訴,並列明上訴理由,由本
校校長處理上訴事宜。
九. 解散及修章
1. 倘校董會審議本會之活動或措施有違背本校辦學宗旨時,校董會有權動議解散本會。
2. 若要解散本會,須得出席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之三分之二或以上會員通 過,本會解散後,所餘資
產,可由會員大會通過,捐贈本校或 其他慈善機構。
3. 修改會章,須得出席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之三分之二或以上會員通過。所需修改之會章項目,須於
會議前兩星期,由執行委員會主席以書面通知所有會 員。會章修改後,須由秘書於七天內以掛號信寄社
團註冊處備案;若該處不於二 十八天內提議改動,則修訂本自動生效。
十. 附則
1. 本會不受理家長、會員和教職員間之糾紛。
2. 本會須與法團校董會緊密合作,但絕不干涉學校行政及有違辦學團體之辦學宗旨。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