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章

 

30/10/2021修訂

1. 會名

   1.1 本會定名為「東莞同鄉會方樹泉學校校友會」“T.K.D.S. Fong Shu Chuen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2 會址

   2.1 本會會址設於「九龍油麻地東莞街 43 號」。

3 宗旨

   3.1 由東莞同鄉會方樹泉學校 (後稱「母校」) 畢業生所組成的註冊非牟利組織。

   3.2 增進校友間之友誼,並加強校友與母校間之溝通和合作。

   3.3 發揚愛校精神,凝聚校友力量,貢獻母校。

4 會籍及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4.1 會籍

   4.1.1 凡本校畢業生或曾是本校學生,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永久會員。除核准豁免外(詳見4.1.3),新會員須繳交會費,會籍方為有效。

   4.1.2永久會員會費為港幣五元正。

   4.1.3 有經濟困難之申請人 [包括但不限於領取綜緩、學校書簿津貼(全津及半津)之人士]可申請豁免會費;本會保留豁免會費之最終決定權 。

   4.1.4 原有會員籍安排 (適用於2021年10月30日之前入會之會員)

      4.1.4.1原有「基本會員(18歲以上) 」將自動成為「永久會員」。
      4.1.4.2原有「基本會員(18歲以下) 」將保留其會籍,直至有效日期完結。
      4.1.4.3原有「永久會員」將自動成為「榮譽會員」。

   4.2 權利

   4.2.1 年滿18歲之會員均享有動議、和議、表決、選舉、被選舉及罷免權。

   4.2.2 凡會員均享有參與本會所辦活動,投票權及使用本會所提供之指定設施之權利。

   4.3 義務

   4.3.1 遵守本會會章。

5 會員大會

   5.1 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本會會員為其成員。

   5.2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應於每年九月至十月期間召開。日期由本會常務委員會議定,並於大會召開前不少於十四天以書面或電郵通知會員。

   5.3 會員大會之出席人數最少應為全體會員10%,方為有效。若出席人數不足,表示流會。會員大會隨即於主席宣佈流會後十五分鐘重行召開。重行召開之會員大會不設出席人數下限。

   5.4 會員大會行使以下權責:

   5.4.1 修改會章;

   5.4.2 選舉常務委員;

   5.4.3 審議及通過常務委員會提交的會務及財務報告;

   5.4.4 決定會務方針,推展會務;

   5.4.5 解散常務委員會;

   5.4.6 罷免瀆職之常務委員會委員;

   5.4.7 審議及決定其他會務。

   5.5 會員大會會議程序及規則如下:

   5.5.1 會員大會由當屆常務委員會主席主持,議程由常務委員會於會前議定並提出;與會會員可於會上動議加入新增議項,惟其動議必須得不少於百份之十之與會會員之和議,方能提出。

   5.5.2 一般議項 (罷免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議項及本章修訂議案除外) 必須得不少於與會會員百份之五十贊成,方能通過。

   5.5.3 罷免瀆職之常務委員會委員之議項可由常務委員會提出;與會會員可於會上動議加入罷免議項,惟動議必須得不少於百份之十與會會員和議,方能提出。罷免瀆職之常務委員會委員之議項必須得不少於與會會員百份之五十贊成,方能通過。

   5.5.4 罷免常務委員會之議項由與會會員於會上動議,惟動議必須得與會會員不少於百份之三十和議。罷免常務委員會之議項必須得不少於與會會員三份之二贊成,方能通過。

   5.5.5 常務委員會被罷免,特別會員大會須於三個月內由本會之顧問召開,選出臨時常務委員會。臨時常務委員會按會章行使職權執行會務,直至來次會員大會選出新一屆常務委員會為止。

   5.5.6 本章修訂之議項需由常務委員會提出。本章修訂之議項必須得不少於與會會員三份之二贊成,方能通過。

6 特別會員大會

   6.1 常務委員會在有需要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6.2 常務委員會需於特別會員大會召開7天前,以書面通知全體會員出席。

   6.3 特別會員大會之出席人數最少應為全體會員5%,方為有效。若出席人數不足,表示流會。會員大會隨即於主席宣佈流會後十五分鐘重行召開。重行召開之會員大會不設出席人數下限。

   6.4 特別會員大會之會議規則,與會員大會同。

7 常務委員會

   7.1 本會常務委員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按照本章執行本會會務,與法團校董會緊密合作,並集體向會員大會負責,負責解釋會章。

   7.2 所有常務委員的工作是義務性質,任期2年,常務委員可連選連任。

   7.3 會員大會每兩年選舉8至16名會員進入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各職位及職權如下:

   7.3.1 主席 (1人) 代表本會發言,主持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一切會議,指導常務委員會委員執行會務,並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及財政報告,爭取支援及籌募經費。

   7.3.2 副主席 (2-3人 )協助主席處理會務,並在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時署行主席職權。

   7.3.3 秘書 (1人) 協助主席準備本會會議議程,撰寫會議紀錄及處理和保管本會檔案文件。

   7.3.4 司庫 (1人) 管理本會一切收支帳目及財政,協助主席制訂上年度之財政報告,並向會員大會提交經常務委員會審議之收支結算表。

   7.3.5 會籍 (1-2人) 管理會員之檔案資料,增刪修訂會員名冊。

   7.3.6 總務 (1-3人) 負責統籌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並兼本會之對外聯絡及宣傳。

   7.3.7 委員 (1- 5人) 參與推動會務運作,具體職責由常務委員會因應需要議定。

   7.4 常務委員會於其任期內每年召開工作會議不少於兩次,上半年和下半年應最少一次會議。

   7.5 遇有常務委員出缺時,由常務委員會議決是否填補該些空缺。惟常務委員數目不應少於8人。常務委員數目少於8人時,下次會員大會須選舉新委員填補空缺。

   7.6 常務委員可辭職,惟其必須以書面通知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須根據本章第 7.5條所訂盡快填補空缺。

   7.7 常務委員會及常務若有違反本會宗旨或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在會員大會可根據本章通過下,可被免職。

8 常務委員會之選舉

   8.1 所有會員均享有投票權,凡年滿18歲之本會會員均享有選舉及被選權。

   8.2 常務委員會之選舉程序及規則如下:

   8.2.1 有意參選之本會會員需於常務委員會選舉年之會員大會舉行前最少7天向常務委員會提交報名表。

   8.2.2 當屆常務委員會需印備來屆常務委員之候選人名單,於會員大會舉行當天派發與會會員,以備參考。

   8.2.3 每名會員於會員大會上一人投一票,選出得票最高之十六名候選人為常務委員。

   8.2.4 候選人不足16人,則候選人自動當選。

   8.2.5 獲選之常務委員於當選後七天內召開會議,互選出任常務委員會之各職位。選舉結果需於14天內通報各會員。

   8.3 第一屆常務委員會選舉方法及程序由校友會籌備委員會商議決定,並於選舉日通報各與會會員。

9 顧問

   9.1 現任校長為本會當然顧問。

   9.2 常務委員會每年可邀請本校現任或離任老師出任顧問。

   9.3 顧問有權列席本會常委會會議,並享有發言權。

   9.4 顧問於本會常務委員會被會員大會罷免後,根據本章第5.5.5項所定召開特別會員大會,選出臨時常務委員會。臨時常委員會之選舉辦法由本章第8.1至8.2條規定。

10 財政

   10.1 本會的一切支出,須為本會行政費用,或以達成本會宗旨之開支為主;

   10.2 本會之財政年度為每年九月一日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

   10.3 司庫負責彙集會費及其他收入,存入本會之銀行戶口。提取款項時,支票須經主席、副主席或司庫其中3人簽署,並加上本會印鑑,方為有效。

   10.4 司庫須於每年常務委員會會議中報告本會財務狀況,並製作該財政年度之收支結算表,提交大會通過。

   10.5 財政來源包括會費及捐獻。

11 核數

   11.1 由常務委員會推選一位義務核數員,於每年財政年度終結時,核算本會全年收支賬項。

12 會員退會、開除會籍

   12.1 本會會員享有退出本會之權利。退會不經由本會批准,惟退會通知書須報本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12.2 會員有嚴重違反本章或嚴重損害本會聲譽者,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可按本章第5.5條所定,以一般議項之程序及規則,決定開除其會籍。

   12.3 會員自行退會,或被開除會籍,其已繳付之會費,概不退回。

13 校友校董

   13.1 校友校董須按本校法團校董會章程及教育局相關條例產生。特別地,他們 ─

   13.1.1 必須是本校的校友;

   13.1.2 不得是本校的教員;

   13.1.3 必須是為此校友校董選舉而選出的,而
            -有關選舉須由本校的認可校友會舉行;
            -在該選舉中,本校所有18歲以上之校友須有均等的投票權;
            -該選舉須以不記名方式進行投票;及
            -該選舉制度須是公平而開放透明的。
   13.2 校友校董為義務性質,無任何薪酬,任期為兩年,再當選之校友,可獲連任,但不可超過三屆,如校友校董在任期內離任,出現空缺,本會須以同樣的選舉方式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填補有關的空缺。

   13.3 選舉提名期限為2星期,不設和議機制,每名校友可提名本人或其他合資格的候選人,每名校友之提名人數上限為2人。

   13.4 選舉獲得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校友校董。若兩個或以上候選人得票相同,會以抽籤決定。

   13.5 落選之候選人可在選舉結果公布一星期內,以書面方式向本會提出書面上訴,並列明上訴理由,由本校校長處理上訴事宜。

14 本會之解散

   14.1 如果本會不符合教育條例第40AP及不被法團校董會認可或承認;或若本會宗旨所列之事務無法繼續進行,本會可經母校校長同意,及經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以本會三分之二的會員為法定人數,決議通過解散。

   14.2 本會解散後之剩餘款項須捐贈予母校。

15 本章之修訂

16 本章之修訂須由本會之常務委員向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動議,程序及規則由本章第5.5.6項規定。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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